(2016)湘312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乔贵与吴和祥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乔贵,吴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石乔贵。被执行人吴和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乔贵与被执行人吴和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石乔贵与吴和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金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