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中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灵,孙中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396号自诉人曹新灵,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孙中奎,男,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曹新灵以被告人孙中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曹新灵以其与被告人孙中奎达成和解,被告人孙中奎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曹新灵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曹新灵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