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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莫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莫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716号原告黄某(又名黄善明),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莫某1(又名莫文伟),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原告黄某诉被告莫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3日儿子莫智期出生,2007年7月13日儿子莫某2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不和,生育长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相隔8年之久再生育次子,生育次子后被告仍经常外出拈花惹草,从2009年5月26日起夫妻一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先后于2013年、2016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一直不知悔改,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莫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某1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3日儿子莫智期出生,2007年7月13日儿子莫某2出生。原、被告婚后因生活、情感等问题沟通不够,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一定隔阂。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于2017年3月28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莫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的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主要矛盾是双方缺乏沟通,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认真反思,多作自我批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本院应给予双方创造和好的机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莫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