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四梅与郭佩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四梅,郭佩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四梅,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佩期,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赵四梅因与被上诉人郭佩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佩期于2016年10月6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佩期系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郭佩期已经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赵四梅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