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金才与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终38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才,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芬,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79808N。法定代表人:江福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任平,系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上。上诉人黄金才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