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恢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武汉晟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晟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晟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群光村陈滚子开发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部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詹某某,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民初字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武汉晟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完本案义务,本案执结。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字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维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