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邱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邱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被执行人:邱金花,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邱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9879.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6年6月28日利息(含罚息)为41368.29元,复利为1261.38元;之后的利息从2016年6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499879.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上浮50%即24.3%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委托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邱金花所有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海湾4栋二座3A01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四会市不动产权第0007716号】,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不接受案件委托,因上述财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且不在佛山市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暂不适宜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47008.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润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