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0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A座4层401单位。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宝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敬辉,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敬辉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已冻结王敬辉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王敬辉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两台,但车辆去向不明,查封王敬辉名下位于×××的房屋产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敬辉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敬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毕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