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伟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伟聪,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伟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伟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伟聪驾驶2015年10月11日粤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开平市长沙街道往水口镇方向行驶,当天19时20分许,行驶至开平市水口镇神冲桥路段(G325线101KM+400M)时,因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碰撞车辆前方从右往左由被害人李某1推行横过马路的人力自行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李某1受伤送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1于同年12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1系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伟聪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伟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400000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伟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伟聪的供述、证人张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何伟聪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停车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何伟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伟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伟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