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天富与德阳市祥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富,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富,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机构代码:7208973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6月24日,以(2016)川0681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7社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2012)广国用39741号。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德阳市祥源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7社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2012)广国用3974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煜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