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孟双伟、刘洁、刘罡、李俊成、任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孟双伟,刘洁,刘罡,李俊成,任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97号之一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敬伟,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奕,该公司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孟双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刘洁,男,汉族,1988年6月16日生。被执行人:刘罡,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俊成,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被执行人:任娟娟,女,汉族,1984年4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与孟双伟、刘洁、刘罡、李俊成、任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孟双伟、刘洁、刘罡、李俊成、任娟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卫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