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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盛秀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808号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北金元街西。法定代表人:董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奎,该公司职工。被告:盛秀艳,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敖汉旗兴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蒙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