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贺与代桂珍、丁爱、袁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代桂珍,丁爱,袁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130-1号原告:李贺,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代桂珍,女,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丁爱,女,1964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袁学彬(袁学斌),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李贺与被告代桂珍、丁爱、袁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代桂珍、丁爱、袁学彬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对丁爱所有的房屋三处及车库一处、袁学彬所有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原告李贺提供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一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代桂珍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27万元予以冻结。二、对丁爱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2万元予以冻结。三、对袁学彬于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四、对丁爱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102幢109室(共有权人吕俊忠、建筑面积71.8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B002305号、规划用途商业服务)予以查封;对丁爱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103幢201室(共有权人吕俊忠、建筑面积137.1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B000912号、规划用途成套住宅)予以查封;对丁爱与吕俊忠共有的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116幢401室(建筑面积140.19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N026763号、规划用途成套住宅)予以查封;对丁爱与吕俊忠共有的坐落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街116幢129室(建筑面积22.7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SN027274号、规划用途车库)予以查封。五、对袁学彬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208幢1407室(共有权人杨宇华、建筑面积178.6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1530**号、规划用途成套住宅)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满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原告须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曲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