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仁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仁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602号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湾景中心*楼*号。法定代表人:江定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水徽,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仁全,男,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仁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市中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丘凯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