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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学贞与毛渊民、张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学贞,毛渊民,张文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173号原告谢学贞,男,194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毛渊民,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张文山,男,48岁,住中牟县。原告谢学贞诉被告毛渊民、张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民事起诉状中所依据的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2017)第0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17年4月10日己被撤销。撤销后被告主体己不存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学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谢学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敬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