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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小东与朱文杰、胡月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东,朱文杰,胡月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967号原告:刘小东,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克,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文杰,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胡月香,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东与被告朱文杰、胡月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东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小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小东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