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桂香与被执行人王永明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桂香,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165号申请执行人高桂香,女,194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高桂香与王永明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桂香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永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