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季敬华、金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季敬华,金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56号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寺前村45号。法定代表人:方锦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敬华,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苏娟,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敬华、金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振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