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秦利虎与孙竹青、姚春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利虎,孙竹青,姚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806号申请执行人秦利虎,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孙竹青,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姚春海,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6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竹青、姚春海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八万七千七百五十元(包括欠款三十七万二千九百四十二元、迟延利息二千四百一十五元、诉讼费六千八百九十九元、执行费五千四百九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