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彬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4民初274号 原告:李彬彬,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武陵大道777号。 主要负责人:张友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支公司职员,住津市。 原告李彬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彬彬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彬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彬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彬彬负担。 审判员 齐先方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卓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