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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6834号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8,116.8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3月26日起向原告购买包装袋,至2017年1月14日,货款共计238,116.88元。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30,000元,尚欠原告108,116.88元一直未付。被告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旺华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8,116.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合计2,291元,均由被告上海腾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