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港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433号原告贵港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南侧南郡名邸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登,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港南分所律师。被告韦某,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贵港市港南区人,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其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贵港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贵港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