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作新与柴平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新,柴平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李作新,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平善,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作新与柴平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柴平善于2017年5月3日将案款8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生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