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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存才周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存财,周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632号原告:董存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兴林,男(缺席)。原告董存财与被告周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存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兴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存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三次借款都发生在原告的住所地当石村,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4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款金额为18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5月份,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周兴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存财与周兴林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日前,董存财与周兴林存在民间借贷往来。截至2016年4月1日,经双方结算,周兴林为董存财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双阳县山河镇三家子村周兴林向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当石村六社村民董存财借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万元),借款人:周兴林”。出具借据后,董存财在周兴林处拉走600斤白酒,价值6000元,用于抵顶欠款。庭审中,董存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兴林给付借款174000元。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存财提供的周兴林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董存财要求周兴林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董存财自认其在周兴林处拉走价值6000元的白酒用于抵顶欠款,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周兴林给付欠款174000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董存财借款1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董存财负担65元,由被告周兴林负担1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叶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