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福山与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251号原告:王福山,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勇,男,1981年6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负责人:武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福山诉被告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福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山撤回对被告于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福山承担(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马凤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