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马宁与江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江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688号原告:马宁,男,回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江学梅,女,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马宁与被告江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宁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