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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玉兰与程依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玉兰,程依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代玉兰,女,生于1974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程依政,男,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玉兰与被执行人程依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依政和其妻王小红共同共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后街文体商贸中心主楼第三层3-76号门市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程依政和其妻王小红共同共有门市一间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