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宜宾市盛世华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市盛世华夏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财保4号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义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延,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宜宾市盛世华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江安县。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宜宾市盛世华夏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账户资金16329618.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江安县××(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房权证江安字第××号、房权证江安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翠屏区××建筑面积××㎡的车库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宜宾市盛世华夏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6050.48㎡,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440.32㎡,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4401.92㎡,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2199.18㎡,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1522.26㎡,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1223.23㎡,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3495.90㎡,房权证江安字第××号、建筑面积749.35㎡)的房产,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期限为1年;查封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号)面积为8276.04㎡的车库,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雨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