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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支行、谢俊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支行,谢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36号。负责人:段莹,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谢俊芳,女,1986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谢俊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795.06元以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7月7日利息910.06元,滞纳金462.57元,2016年7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俊芳银行存款6267.6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谢俊芳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