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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芦正义与张斌、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正义,张斌,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206号原告芦正义,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代理人刘浩,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欢,系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法定代表人宋轶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负责人侯东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正义诉被告张斌、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芦正义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正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芦正义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