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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洪波与田创、田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波,田创,田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95号原告洪波,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贺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创,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田果,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波诉被告田创、田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洪波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向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