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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大学文化,宣城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社区民警,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区。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6年3月22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爱,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平,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平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18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平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平及其辩护人郭爱、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2016)皖18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沂审 判 员  马林海代理审判员  郭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