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姚征宇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征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278号原告姚征宇,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何丹,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委托代理人钱怡琳。委托代理人谷洋。原告姚征宇要求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表示将另行解决本案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征宇负担。审 判 长 孙 迪人民陪审员 陆 琴人民陪审员 马开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