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傻彬与顼兵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傻彬,顼兵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667号原告:张傻彬,男,1961年2月4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顼兵华,男,1985年5月9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傻彬诉被告顼兵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傻彬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傻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傻彬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