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志、文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骆志,文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陆金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骆志。被执行人文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志、文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561号民事调解书,以(2017)湘0105执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骆志、文争名下的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459号德润园小区二期润豪苑X栋XXXX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骆志、文争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骆志、文争名下的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459号德润园小区二期润豪苑X栋XX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