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有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有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66号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斌,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盈江县平原镇风情雅苑小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生,黑龙江省友谊县东建乡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有坤,男,年龄不详。住址:盈江县。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有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退还原告德宏景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林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