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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崔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崔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湾街小泗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镝,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艺,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刘忠斌,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8元,减半收取15439元,由上诉人抚顺嘉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强审判员 杨锐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春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