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令丽与李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丽,李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093号原告孟令丽,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长庆,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丽与被告李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令丽以与被告住所信息变更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