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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令丽与李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丽,李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093号原告孟令丽,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长庆,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丽与被告李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令丽以与被告住所信息变更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