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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晓红、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红,秦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郭晓红,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秦剑武,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晓红与被执行人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6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剑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郭晓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2301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7元、执行费456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剑武的存款或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43680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3日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