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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弋学君与司剑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学君,司剑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弋学君,男,汉族,1961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司剑戈,男,汉族,1998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弋学君与被执行人司剑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8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弋学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弋学君与司剑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弋学君申请的标的为22607.38元。经本院向申请人弋学君调查,弋学君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司剑戈一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8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