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珈慧、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大货车从云南昆明到瑞丽,通过在昆明安丰营高速公路,禄裱服务区等地购买变更了入口信息的通行卡的方式先后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4次,偷逃过路费人民币5430元,已经补缴了偷逃的过路费。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18日16时20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从云南大理祥云收费站到昆明西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安丰营收费站,2015年10月18日21时45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通行费人民币1094元。2.2015年10月22日16时1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从云南省大理祥云收费站到昆明西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安丰营收费站,2015年10月22日22时42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通行费人民币1098元。3.2015年12月6日16时58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从镇安收费站到昆明西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程家坝收费站,2015年12月7日14时8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通行费人民币2237元。4.2016年5月22日9时9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从祥云收费站到昆明白鱼口收费站出口,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将入口信息改为安丰营收费站,2016年5月22日14时30分驶出高速公路时偷逃通行费人民币10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换卡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并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补缴偷逃的过路费,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兆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 亭书 记 员 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