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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蔡昌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润枝,蔡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刑初444号自诉人童润枝,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诉讼代理人付辉章,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昌伟,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自诉人童润枝以被告人蔡昌伟犯侵占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将代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自诉人童润枝指控被告人蔡昌伟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但缺乏相关罪证,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充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童润枝对被告人蔡昌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