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575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乔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