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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成芬、张家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芬,张家鼎,宿州市埇桥区南方水暖批发部,余政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成芬,女,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家鼎,男,1944年10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南方水暖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路西。经营者:林宪文,该批发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余政治,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上诉人李成芬、张家鼎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南方水暖批发部、一审被告余政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成芬、张家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怀知,被上诉人南方批发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一审被告余政治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92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秋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