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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向东与董凯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向东,董凯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316号原告史向东,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董凯程,男,199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史向东诉被告董凯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向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凯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向东撤回对被告董凯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史向东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