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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丁丽淋、徐某等与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淋,徐某,徐红辉,朱满银,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熊梦成,冯崇建,梁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肖水红,熊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135号原告:丁丽淋,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徐某,女,201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徐红辉,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朱满银,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北省罗田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玮,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先斌,系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商通大厦7楼。负责人:杨浩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熊梦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平,系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崇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梁素霞,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杰,系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四楼。负责人:柳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水红,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熊双平,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丁丽淋、徐某、徐红辉、朱满银诉被告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熊梦成、冯崇建、梁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肖水红、熊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次事故中与本案受害人徐浪同乘一车的熊梦成、李冰均诉至本院(案号分别为(2017)鄂0105民初1693号、(2017)鄂0105民初1710号),分别申请对各自的伤情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两案与本案系关联案件,需待熊梦成、李冰伤情鉴定结果出具后,确定相应损失并按本案原告损失与另案原告熊梦成、另案原告李冰损失的比例分配梁素霞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