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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767号原告: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吕龙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男。被告: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原告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玖正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9.90元,减半收取计1,149.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5.40元,均由原告上海龙航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