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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熊军犯贩卖毒品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266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熊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熊军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熊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350元,追缴后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熊军未履行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250元,2017年2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2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熊军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熊军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