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单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单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326号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6620054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育红花园小区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王京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兰,女,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系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经理,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单红英,女,195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被告单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