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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水连、李祖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连,李祖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水连,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李祖举,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刘水连与被执行人李祖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水连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祖举送达(2016)鄂1087执38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祖举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水连借款本息13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868元,申请执行费1925元。被执行人李祖举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李祖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祖举各项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祖举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 刚 来源:百度“”